昨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河南銀監局公布了對洛陽銀行鄭州分行李建曾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豫銀監罰決字〔2018〕85號)。
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鄭州分行貸款“三查”嚴重失職,形成大額不良,李建曾應負領導責任。根據《商業銀行小企業授信工作盡職指引(試行)》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河南銀監局作出對李建曾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其中作出行政處罰信息的日期為2018年8月14日。